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2民初6810号
原告:*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宁区神舟路37号创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航,*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雯,*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玄武区珠*路185号306室,实际经营地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1号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谢小勇。
被告:*远照,男,195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竺云雪,女,1975年12月***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工业开发区。
原告*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远照、竺云雪、***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0600元,并以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前款自2018年2月29日至实际付款日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起暂定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泰兴市虹桥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30日、2011年3月25日、2011年3月14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项目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虹桥公司提供工程设计、编制可研报告,合同金额共计408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虹桥公司尚欠200600元未支付。2017年12月1日,被告中创公司作为虹桥公司的唯一股东决定解散虹桥公司并由被告*远照、竺云雪、***组成清算组对虹桥公司进行清算,但清算组并未通知原告申报债权。2018年2月***日,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称虹桥公司已经清偿了全部对外欠款,剩余财产***0.4304万元分配给唯一股东即中创公司。同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虹桥公司的注销登记。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被告中创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南京市玄武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1号B座11楼,且其他被告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高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媛
书记员巫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