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拓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六安纳海川钢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拓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民再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六安纳海川钢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9838196F。
法定代表人:祝良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定,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叶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拓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西侧金域华府写字楼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24262H。
法定代表人:高余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六安纳海川钢结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海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拓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4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皖15民申5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定、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海川公司再审申请称,有安徽六安公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报告作为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其施工的隐蔽工程的工程价款278313.89元,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4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78313.89元或发回重审等。
拓远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在当事人的《工程承包补充合同》中,当事人对工程漏算、错算部分已经协商一致;所谓照片不能证明隐蔽工程施工;三份隐蔽工程签证单的工程量没有实际发生等。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供的案涉隐蔽工程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及案涉工程价款的审计鉴定报告在原审诉讼中没有涉及,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确认民事责任、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4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条……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