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拓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六安纳海川钢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拓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民申59号
再审申请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六安纳海川钢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9838196F。
法定代表人:祝良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定,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叶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拓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西侧金域华府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24262H。
法定代表人:高余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六安纳海川钢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拓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4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安纳海川钢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案件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