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品铭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品铭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7072号
原告:湖南品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5号通用家园5栋180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百脑汇数码港A栋12层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品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华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品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20元,由原告湖南品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