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信达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4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385223244。
法定代表人:陈美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湖,住所: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信用代码:914306245617397101。
法定代表人:陈美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卓越俊园******信用代码:91530103346697335W。
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程伟,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4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伟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冻结,且无工商、车辆、证券、其他财产权益。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伟无职工公积金信息。
五、通过电话;'>五、通过电话联系、走访了解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调查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伟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拟终本前,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尚有1668900元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湘0624执18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蒋利娟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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