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路。
法定代表人:王剑,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湘阴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美良。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24执124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定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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