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正中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617397101)。
法定代表人:陈美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198号新世纪大厦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68030223N)。
法定代表人:庄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2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正中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南正中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正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其他财产权益,也未反馈存在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湖南正中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拟终本前,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尚有货款本金2,426,277.26元及利息273,722.74元,共计2,700,000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27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南正中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谢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 俊
附法律条文:
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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