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614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美良。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喜圆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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