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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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8099号
原告:湖南华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660号潇湘奥园9栋4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哲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普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湖南华普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结算并支付所欠原告的产品、货物运输费用人民币51600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湖南华普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合作,由原告承运被告的产品、货物至不同需方的不同所在地,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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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费用。从原告与被告合作以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全面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产品货物运输义务;然而,被告却拖欠原告货物运输费用51600元不与原告结算,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无理拒付,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
被告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湘阴县,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地法院应为申请人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请求本院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没有就案件争议管辖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发票信息可知,本案涉及原告提供的多次运输服务,而历次运输服务的始发地、目的地均不相同,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公司营业执照信息登记资料显示,被告公司住所地所在区域为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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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