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源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行终1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长安街252号2楼。
法定代表人何石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岑,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建设一路与行政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邱如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进,该局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东源公园附近。
法定代表人秦卫民,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邝爱健、彭先哲,均系东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广东蕾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越王大道与永和路交汇处中银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赖贵先,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九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出口加工区B幢厂房第7层A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业成、唐超余,均系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光电公司)因诉被上诉人东源县财政局、东源县人民政府投诉处理及行政复议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6行初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第三人广东蕾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蕾阳招标代理公司)受东源县移民工作局的委托,对东源县水库移民村太阳能LED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YLYG201705067)负责政府采购代理。原告及第三人广东九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等7家企业参与报名,至2017年8月3日上午9时30分止,共收到原告及第三人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等4家企业的投标文件,经开标确认,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在竞争中中标。原告于2017年9月5日针对投标后公布的评标结果向第三人蕾阳招标代理公司提出《关于东源县水库移民村太阳能LED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的质疑函》,认为:一、投标中要求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疑:要求查询及告知我公司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得分情况;二、中标方可能提供与招标不相符的检测报告质疑:要求再核查中标方的详细得分情况,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原件进行核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本项目于8月4日开标,但延迟至8月31日才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我公司对本次延期发布中标公告存有质疑,请作出情况说明。2017年9月8日,第三人蕾阳招标代理公司就原告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一、关于质疑一“投标中要求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疑:要求查询及告知我公司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得分情况”问题,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打分情况属于保密事项,不能予以公开,我司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河源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符合公告的中标结果公告;二、关于质疑二“中标方可能提供与招标不相符的检测报告质疑:要求再核查中标方的详细得分情况,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原件进行核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问题,认为在中标结果未公示期间,采购人已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书中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原件进行核查确认;三、关于质疑三“本项目于8月4日开标,但延迟至8月31日才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我公司对本次延期发布中标公告存有质疑,请作出情况说明”的问题,认为我司在评审结束后当天已将评审结果送交采购人,在多次催促采购人必须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认本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因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原件进行核查确认,在2017年8月31日采购人盖章确认中标结果。我司在收到确认的中标结果后当天即在河源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规定的内容及对中标结果公告。2017年9月18日,原告对质疑答复不满,再次发函给第三人蕾阳招标代理公司。2017年9月21日,第三人蕾阳招标代理公司再次答复,认为关于再次要求核查自己投标产品的得分情况(主要为25000小时寿命加速老化测试检测报告、60W路灯检测报告及灯具产品得分),及要求核查中标方详细得分情况,我司就此事已于2017年9月4日的质疑回复中明确答复。本项目的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要求,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商务响应程度、证书、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技术响应和投标价格进行综合评审得出的结果。评标委员会遵循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打分权,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承担责任,打分情况属保密事项,不能予以公开。2017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采购办递交《投诉书》,认为第三人蕾阳招标代理公司对原告提出的2次质疑的答复,答非所问,怀疑招标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内定中标单位,做不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请求东源县人民政府采购办给投诉事项给予重视并核查。2017年12月13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东源县财政局东财采购函〔2017〕52号《关于请求协助确认函》作出复函,认为: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取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授权书》均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效力问题请径向国家认监委查询。2018年1月9日,东源县财政局就原告提出的《东源县水客移民村太阳能LED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书补充函》作出东财函〔2018〕2号《关于的复函》。2018年1月10日,东源县财政局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东财函〔2018〕3号《关于请求协助确认函》,请求确认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的编号为L17070160的检验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参与社会经营活动是否有效。2018年2月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东源县财政局的请求作出认办实函〔2018〕26号《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对相关检验报告效力的复函》,认为编号为:L17070160的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2依据的标准SJ/T11394-2009《半导体发光二极管测试方法》在该中心的能力附表范围内;检验项目1的检验依据“委托方要求”为委托方提供,不在该中心的能力附表范围内,且该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已标明“本报告中委托方要求检验项目(分析报告)不在CMA、CAL认可范围内”,因此该报告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仅可为委托方提供参考)。
另查明,2017年11月7日,东源县财政局对原告的投诉经调查,作出(东源)财采决〔2017〕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招标项目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要求,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商务响应程度、证书、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技术响应和投标价格进行综合评审得出的结果,评标委员会遵循有关的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具有独立打分权,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承担责任,投诉人没有足够理由证明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该局决定:1.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责令东源县水库移民工作局限期改正,并对项目具体责任人给予处理;2.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其他事项的投诉。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向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4月13日,东源县人民政府作出东府复决字〔20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1.超越光电公司提供的“25000小时寿命加速老化”测试检测报告及60W路灯检测报告出具单位是工业与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赛宝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投标时超越光电公司没有出具证明证实该研究所属国家级实验室,在当时条件下没有办法证明是国家级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专家根据常识认为按照省级计分是合理的;2.中标方提供的“25000小时寿命加速老化”检测报告出具单位是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是国家级的印章,评标委员会专家认定该中心属于国家级的检测机构是合理的;3.评标委员会依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资格符合性评审表》、《商务与技术评审表》上进行评分,其中《商务与技术评审表》评分标准没有对60W作出要求,所以并没有要求必须是60W的相关报告,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分是合理的。东源县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该府决定维持东源县财政局作出的(东源)财采决〔2017〕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原告不服于2018年4月27日具状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东源县财政局作出的(东源)财采决〔2017〕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和东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字〔20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将东源县财政局就水库移民村太阳能LED灯采购及安装项目判决给原告中标;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对第三人蕾阳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的“东源县水库移民村太阳能LED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HYLYG201705067)”招标结果质疑回复不满,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告东源县财政局投诉。被告东源县财政局作出(东源)财采决〔2017〕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原告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东源县财政局作出的(东源)财采决〔2017〕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东源县人民政府作出东府复决字〔20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及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规定,被告东源县财政局是东源县范围内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系被告东源县财政局的法定职责。被告东源县财政局受理原告的投诉后阅看有关材料,并作出被诉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原告向被告东源县财政局投诉申请的事项有:1.原告提供的“25000小时寿命加速老化”测试检测报告及60W路灯检测报告是否属于国家级检测报告;2.中标方提供的“25000小时寿命加速老化”是否属于国家级检测报告;3.中标方提供的30W路灯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原告投诉事项主要是针对评标委员会认定的评审结果的内容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9月11日施行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单位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案中,招标项目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要求,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商务响应程度、证书、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技术响应和投标价格进行综合评审得出的结果,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中标人参与招标时提交的相关投标文件存在虚假,也不能证明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导致评判结论错误或者不公平的情形。综上,被告东源县财政局依法受理原告采购行为的投诉后,经查证,最终作出(东源)财采决〔2017〕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受理原告递交的复议申请后并作出东府复决字〔20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东源县财政局作出的(东源)财采决〔2017〕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关于撤销被告东源县财政局作出的(东源)财采决〔2017〕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字〔20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超越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超越光电公司负担。
上诉人超越光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该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中的四、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的(一)采购数量中明确设备名称为:60W太阳能LED灯。但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提供的测试报告明确标准为30W太阳能LED灯。可见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的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回应,应为无效投标。二、对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的技术评审存在明显偏袒。无论是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还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均认为太阳能科技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具备社会证明力,但该报告被采用,且给予了满分,明显偏袒。三、对超越光电公司的技术评审存在明显错误。上诉人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出具单位为中国赛宝实验室,属于国家级,理应获得10分的,但评标时却评为5分,理应评为5分的,却评了1.5分,导致评分相差8分。专家认为评审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级就按照省级认定,属于不负责任的行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东源县财政局二审答辩称:一、《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第四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第(三)款“技术参数及要求(单套)”第5项“灯具及LED光源”下“货物规格”中的“光源功率60W”并非实质性技术与商务条款,投标人对此无须在检测报告中作出实质性响应。此外,《商务与技术评审表》中仅对灯具检测报告的级别所对应的评分有所划分,而未对检测灯具的瓦数作出要求,即检测报告中送检的灯具系30W还是60W,不会对评分造成影响。二、上诉人上诉的第二、三项理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的出具机构已获国家认监委的授权,该经合格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属国家级检测报告,且《招标文件》未对该检测报告须在CNAS、CMA、CAL认可的范围内作出规定。(二)《招标文件》中未对灯具的检测试验方法作出要求,而上诉人以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与其采用了不同的检测试验方法即认为“测试单位并未对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的灯具”进行测试,实属歪曲客观事实。(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享有独立的评审权,评标结果应以专家的评审意见为准。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东源县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一、上诉人投标时提供的“25000小时寿命加速老化”测试报告、60W路灯检测报告是否属国家级检测报告问题。以上两个报告的出具单位为工业与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赛宝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首先上诉人的投标文件里没有相关证明证实该第五研究所属于国家级实验室;其次两份报告书封面写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常识理解“部”级就是“省”级标准;再次报告书使用的印章为“赛宝实验室证书报告专用章”,无法证明赛宝是国家级的资质。所以这两份报告按照省级计分是合理的。二、中标方提供的“25000小时寿命加速老化”检测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能否参与招投标活动的问题。(一)该报告出具单位是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是国家级别的印章,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中心属于国家级的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级计分是合理的。(二)当时LED“寿命加速老化”的国家标准检验依据尚未出台,中标方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只能提供按国际通用方法予以检测的报告,虽然不是国家强制性的检验依据,但在当时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同样,上诉人提供的“25000小时寿命加速老化”检测报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国家标准的检测依据没有出台,该公司也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委托赛宝实验室出具了检验报告,如果说中标方提供的“25000小时寿命加速老化”检测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参加招投标活动,那么上诉人提供的这类加速老化的检测报告同样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参加招投标活动。该府认为,中标方的检测报告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评标委员会对此也进行了评分,在当时条件下可以参与招投标活动。三、东府复决字〔20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蕾阳招标代理公司未提交二审意见。
原审第三人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述称: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该公司系合法中标人。三、上诉人涉嫌滥用诉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纠纷,结合各方诉辩意见,各方对于东源县财政局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的第1项即对东源县水库移民工作局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中标结果的行为,责令该局限期改正并对项目具体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部分无异议,故本院确定本案审理焦点是:东源县财政局以超越光电公司的涉案投诉无事实根据为由驳回其投诉,东源县人民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前述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评标职责,不受非法干预,有权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本案中,超越光电公司主要是对涉案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时所作的打分结果不服而进行投诉。其中,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投标时提交的涉案检测报告以及编号为L17070160的检验报告均是由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评标委员会按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国家级检验报告进行打分,并不存在违规情形。而在超越光电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无相关证据证实中国赛宝实验室为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按省级计分,亦无不妥。超越光电公司亦未提交该检测报告若按国家级计分是否会导致评标结果发生根本改变的充分有效证据。而且,本案也未有证据证实评标委员会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导致评标结果无效之法定情形。据此,东源县财政局经审查认为,投诉人超越光电公司没有足够理由证明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以其投诉缺乏事实根据为由驳回其投诉,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第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东源县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实体程序均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超越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超越光电公司上诉主张九州太阳能科技公司的投标无效、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偏袒等,因欠缺有效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需要指出的是,东源县财政局认为,《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有关“光源功率60W”并非实质性技术条款,故投标人无需提交对应功率光源的检测报告,对该答辩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但考虑到该问题尚不足以影响本案中标结果的有效性,故本院在此仅予以指正。
综上,上诉人广东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劲标
审判员  戴剑飞
审判员  郭琼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