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3289号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