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伟,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正光,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坤,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价款,因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未举证未予认可,而该合同确实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内,一审法院的该认定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书面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87968.94元;2、诉讼费用由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6日,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为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水悦城项目消防施工,合同价款19370000元。补充条款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及依据为采用固定总价结算,一次性包死(措施费按照平方米包干),不予调整;工程款支付本合同无预付款,各系统工程量完成50%,付已完成量的75%,各系统工程量完成100%,付至总完成量的75%,消防验收通过,付至总完成量的85%,竣工验收完成后,资料及相关证件上交并备案合格、审计完成后60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5%质保金在竣工备案、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60日内无息付清;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载明消防工程保修2年。
2017年8月10日,青岛源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水悦城消防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审核范围:水悦城消防工程,包括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工作内容(不包含预留预埋),审定总造价为23657983.47元,包括固定总价部分审定造价18935093.67元,按实结算部分审定造价为4722889.80元。
2014年6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工程系水悦城项目消防工程的地下部分(超市13374.73平方米及商业7470.63平方米),现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就地下部分消防设计及施工事宜,委托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工程简述: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重新设计地下部分(超市13374.73平方米及商业7470.63平方米)消防工程,消防设计内容即: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泵房系统(其他不在本设计范围内)。结算方式:设计免费,因地下部分图纸变更,依据双方签订的水悦城项目消防工程合同规定,变更的部分按实结算,综合单价依据投标单价,无综合单价部分经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重新批价进行结算。本协议作为双方2013年11月16日签订的《水悦城项目消防工程》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就2013年11月16日签订的青岛水悦城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作出补充,在原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基础上,新增室外消防及二次供水管网工程,合同暂定金额3600000元,结算方式为定额计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取费及价目表、计价依据按照《2013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规定及2007年青岛价目表执行,人工工日单价按照66.5元/工日计取,按照主材价格执行甲方批价,政策性调整不调整。付款方式:室外消防工程、二次供水、弱电工程全部完成分别付至室外消防、二次供水、弱电完成工程量割算造价的65%;消防验收完成具备合格证付至割算工程造价的8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结算审计完成付至结算值的95%,余款保修期满付清。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2016年7月12日,青岛源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水悦城室外消防及二次供水管网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审定造价为3386902.47元。
2015年11月3日,双方签订《青岛水悦城项目装修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水悦城项目地下商业(L/K轴交19轴)油烟管道增加及地下非人防区第一、二、五防火分区喷淋管道抬高、风管改造工程;施工范围和内容:通风及喷淋系统,详见施工图纸。计价方式及总价:施工图纸范围内采用包干价计价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包干总价为111000元,合同价为经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确定的基础上双方协商后的综合固定总价,包括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完成装修施工图纸涵盖施工项目的包括措施费在内的全部费用,在无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认可的设计变更情况下,此总价不再审计,直接结算。付款方式:开工之前,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付合同价款的50%即55500元,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且取得消防证书后7日内,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付合同价款的50%即55500元,施工完成后7日内,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付合同款的45%即49950元,质保金5%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应付款的基础上追加应付款的贷款利息为逾期付款违约金;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前,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提供全额税务发票。
2015年12月30日,原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水悦城21#楼室外喷淋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水悦城项目21#楼已通过消防验收,现要进行装修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施工范围:由2#楼西北侧室外消防喷淋供水主管延20#楼北侧沥青路挖沟敷设引至21#楼,施工图纸由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及施工,本合同不包括施工范围内沥青路面的恢复。计价方式及总价:施工图纸范围内采用包干价计价方式,包工包料,包干总价为65000元整,合同价为经甲方确定的基础上双方协商后的综合固定总价,包括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完成施工图纸涵盖施工项目在内的全部费用,在无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认可的设计变更情况下,此总价不再审计,直接结算。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付合同款的20%即13000元,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付该笔款前,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全额税务发票;管道安装完成,付合同款的40%即26000元;施工完成后经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合同款的40%即26000元;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应付款的基础上追加应付款的贷款利息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保修期为1年,自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接到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通知后48小时内完成修复,逾期按照每日500元支付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维修违约金,且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委托第三人维修,费用由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2016年2月24日,双方签订《水悦城项目装修消防配合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消防配合装修改造工程,施工范围:包工包料,2号楼1层、4-8层电梯前室,20号楼3层电梯前室及公共走廊,22号楼1层电梯前室、3-6层电梯前室公共走廊,23号楼1层、3-9层电梯前,室内喷头改造、报警系统设备改造(工程量详见清单);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接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开工令之日起30日内竣工;工程质量:达到消防规范验收合格标准。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暂定合同总价为63022.32元整,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付款方式:乙方将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全部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结算书后,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余5%为本工程质保金,质保期1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尾款;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付款前,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
2016年6月28日,青岛源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水悦城消防装修改造工程(电梯前室)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审定造价为52236.51元。
2016年3月2日,双方签订《青岛水悦城项目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约定水悦城项目18#4层、20#、22#、23#、25#喷淋系统、消防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应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进行二次装修改造,施工范围:包工包料,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详见施工图纸;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接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开工令之日起60日内竣工;工程质量:达到消防规范验收合格标准;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暂定合同总价595074.26元整,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付款方式:工程量完成50%,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5%,工程量完成80%,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5%,工程量完成100%,经甲方验收合格符合消防验收规范标准,确认工程量,办理结算后7日内,甲方付至结算总价款95%,余5%为本工程质保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尾款,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前,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提供全额(合同总价款)税务发票。
2016年7月5日,青岛源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水悦城项目二次维修改造工程进度款割算审核报告》,载明割算值为82703.03元。
2016年,双方签订《青岛水悦城项目消防报警修复施工合同》,约定水悦城项目消防报警系统因二次装修独自改动造成报警线路破坏,系统瘫痪,为使整个水悦城报警系统恢复正常,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施工范围:消防报警系统,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价款暂定247792.65元整,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合同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施工,完成合同施工内容,工程量按时结算。付款方式:本合同无预付金,施工完成50%后,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完成工程量的30%,全部施工完成后经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确认,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调试完成试运行,经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验收合格,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凭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单,向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结算,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收到结算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十天内付至95%,剩余5%二年内付清,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应付款的基础上追加应付款的贷款利息,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前,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提供全额税务发票。
2016年5月24日,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向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关于36号楼报警系统和通风系统维修的签证指令单,载明要求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36#楼消防报警系统和通风系统进行维修;6月3日,维修完毕,确认的维修价款为16799.36元。
2014年6月1日,双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维修保养范围为水悦城项目36#楼的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的维修保养,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10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维修保养期,应重新签订合同;酬金和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总价款108032.25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清维保款。
2015年1月28日,双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维修保养范围为水悦城项目26#28#-35#楼及地下非人防超市、商业、车库的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的维修保养,期限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10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维修保养期,应重新签订合同;酬金和付款方式及期限:每年合同总价款108417元,合同签订后即支付54208元,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维保余款。
2015年3月1日,双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维修保养范围为水悦城项目22#23#楼的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消防电梯的维修保养,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10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维修保养期,应重新签订合同;酬金和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总价款44188元,每满半年且出具齐6个月份《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后付清半年维保费22094元。
2015年3月1日,双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维修保养范围为水悦城项目1#2#楼的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消防电梯的维修保养,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10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维修保养期,应重新签订合同;酬金和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总价款35778元,每满半年且出具齐6个月份《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后付清半年维保费17889元。
2017年6月13日,双方出具《水悦城报警故障维修点数确认单》,载明故障点位数量3124个点,“暂定,以实际修复数量为准”。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本案中,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多次签订消防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上述合同及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部分的工程总价款是多少?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评判如下:
一、无争议部分:根据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协议及审核报告,双方无争议的工程造价为27372624.84元。
二、对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原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价款,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该部分应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内,但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合同对款项及其支付约定明确,故对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该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对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该部分价款为296415.25元。
(二)关于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消防报警修复36#楼线路检查及设备调试及其他商业部分线路检查及设备调试款项41142元及33#联网卡修复3100元,因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仅提交了单方制作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予以证实,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水悦城报警故障维修点部分工程款40000元,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提交了水悦城报警故障维修点数确认单予以证实,但该单中载明“暂定,以实际修复数量为准”,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修复的数量,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总工程款为27669040.09元,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6066314.15元,剩余款项未支付,且均已具备付款条件,故对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602725.94元。
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主张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产生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应向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因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已就该赔偿另行诉讼,故对该意见原审法院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2725.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92元,由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67元,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2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依约完成了一定工程量,上诉人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设施维修保养价款是否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内。被上诉人依约完成设备安装后,上诉人要求或指令被上诉人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修复,由此产生的该部分费用应由上诉人负担,原审法院对双方有约定部分款项予以支持正确。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该部分应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内,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意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4元,由上诉人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镜圆
审判员  李晓波
审判员  孙秀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