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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锦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570号 原告:安丘市锦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村1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锦星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安丘市锦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锦星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丘市锦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锦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锦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丘市锦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