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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财保239号 申请人:淄***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西笠山村村委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NJL071M。 法定代表人:张成政。 被申请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86465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6PWM3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995X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源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梁寨镇府南路东段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MA25HBH14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西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8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97961544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祥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1699号秀兰禧悦山14号楼1**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EHQ95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尚泽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天津湾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28467106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源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祥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尚泽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源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祥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尚泽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源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祥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尚泽泵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00元,由申请人淄***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然 书 记 员 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