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0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