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4297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995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9日以**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号为(2023)鲁0202民初4291号,两案系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发生的纠纷且案件当事人一致,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鲁0202民初429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