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4297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995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9日以**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号为(2023)鲁0202民初4291号,两案系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发生的纠纷且案件当事人一致,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鲁0202民初429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