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2446号之一
原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995X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4723394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7月24日生,彝族,系被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系被告职工。
原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492元,退还原告846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