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智中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昆明智中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民初4874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被告:***,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昆明智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东侧小屯山明日城市花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昆明智中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慧
人民陪审员**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