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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昆明智中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民初4874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被告:***,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昆明智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东侧小屯山明日城市花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昆明智中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