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治市科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28民初248号
原告沧州中***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安陵镇。
法定代表人任威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治市科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晓杰,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中***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科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中***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贵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