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彼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彼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20执376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20执37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彼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嘉胜。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彼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25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000元及相应的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查实有价值财产线索。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立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顾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