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7485号
原告:李毅华,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男,196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彼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356号2幢。
法定代表人:俞嘉胜。
原告李毅华、***、***与被告上海彼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高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丹
书 记 员 吴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