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三河市长城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三河市长城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6529252-X。
法定代表人饶贵民,董事长。
被告***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长城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宏大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宏大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景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天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