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三河市长城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4324号
申请人:三河市长城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东城国际4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三河市长城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三河市长城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