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伊雷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伊雷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4民初2615号
原告佛山市伊雷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23344。
法定代表人区志乔。
委托代理人芦海滨,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颖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省佛山市顺德区。系。
被告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广**省**莞市市。注册号441900000044473。
法定代表人谢坤。
原告佛山市伊雷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咏红独任审理,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芦海滨、黄颖锴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起发生业务往来,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至2015年3月10日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余额1348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仍不付款。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34800元;2、被告承担利息10847元(暂计至2016年3月28日,请求计算至付清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作答辩,在诉讼中未举证。
原告举证: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采购订单、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3、对账单,证明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34800元。
经审查,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及证据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了证据的原件予以核对,证据的内容真实,可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确认证据的效力。
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以“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供应部”的名义与原告先后签订五份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制冷剂,合同均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电汇,需方收货后十天内全额付款,供方收到货款后即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需方。2014年9月23日,被告收取价值25500元的货物;10月10日,收取价值26250元的货物;12月1日,收取价值26250元的货物;2015年1月8日,收取价值30550元的货物;3月10日,收取价值26250元的货物,累计货款134800元。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记载被告应付原告货款134800元。被告在该对账单上加盖了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供应部的印章。嗣后,被告未付款,原告经追收无果,遂起诉。
庭审中,原告表示从每一批货物被告收货后第十一天开始分段起算利息,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虽然被告订立合同时加盖的是采购供应部的印章,但案涉合同中需方名称均为被告,被告在订立合同及对账时均加盖采购供应部的印章确认,且被告在收取原告的诉状及证据后对此不持异议,而采购供应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签订合同、收取货物并确认欠款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案涉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并不相悖,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证实,其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伊雷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800元及利息(其中以255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4日起算;以2625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1日起算;以26250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2日起算;以3055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9日起算;以2625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1日起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32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咏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苏雪梅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