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985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耿宪芳,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开发区长江路**(海扬服装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方珍,经理。
被告: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城宁波路****
法定代表人:耿家玉,经理。
被告:卢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王基鹏,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诉被告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磊、王基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甘洋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