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985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耿宪芳,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开发区长江路**(海扬服装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方珍,经理。

被告: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城宁波路****

法定代表人:耿家玉,经理。

被告:卢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王基鹏,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诉被告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磊、王基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甘洋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