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7日的(2019)鲁0402民初5062判决,于2020年3月23日,以(2020)鲁0402执7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商城忠仁路17号,并责令被执行人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商城忠仁路17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