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343号
申请人:山*****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3382468P。住所地滕州市红星美凯龙双子座大厦3号楼425号(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电话:138××******。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170546R。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6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402执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