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6055号
原告: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工业园区(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市中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枣庄市金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66元,减半收取12,633元,由原告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