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201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220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218345.7元,执行费1458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无存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银行、房产、工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华熙
书记员 玛利亚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