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201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220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218345.7元,执行费1458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无存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银行、房产、工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华熙 书记员    玛利亚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