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0602民初8472号
原告: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温建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男,汉族,甘肃武威人,住武威市凉州区共和街*号楼*单元***室。
被告: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华隆三区*楼*号。
法定代表人:聂恒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1670990元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所欠混凝土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9日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给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荣华颐养园公租房建设项目需要商品混凝土,双方约定了所供混凝土结算价格及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主体封顶付所供货款的50%,年底付全部货款的70%,其余2017年付清。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共计供应给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6490方,混凝土款为1870990元。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200000元,尚欠混凝土款1670990元,经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670990元属实,我们愿意支付,但因我公司资金紧张,请求延期支付,其中有561297元尚未到付款期限,对该部分款项我们有拒付权。
本院认为,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合订了合同混凝土的买卖,并进行了混凝土的供应,双方买卖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的货款70%即1309693元及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剩余货款561297元,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尚未到付款时间,其具有拒绝付款的权利,其抗辩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该561297元欠款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可在合同约定付款期满后再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309693元及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起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给付。
二、驳回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20元,减半收取10460元,由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60元,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宏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把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