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7782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南路恒大绿洲10幢商业3层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