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鑫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农垦鑫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11853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5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黑龙江农垦鑫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7号高丽风情小镇1栋1层4号。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鑫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久洋
书记员薛莉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