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602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成水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商行,住大庆市红岗区微企创业孵化中心创业集中区B102室。
经营者:***。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鑫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200-34号香源小区B区2号楼2**4层3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相关费用本金1711000元;2利息以本金1711000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成水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商行有意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鑫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解长期履行,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执行措施予以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