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财保87号
申请人:***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南郊工业区粤怡加油站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61742302。
法定代表人:冯活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翀,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22号天虹金华庭第一幢1单元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ATY873。
法定代表人:陈佳。
申请人***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请求在4579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存款: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花湖支行,户名: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户名: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4579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存款: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花湖支行,户名: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户名: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平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梁锦霞
书 记 员 冯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