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攀祥家具有限公司、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918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攀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西沙工业区振兴路32号1-5楼。
法定代表人:张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洪,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峻勇,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22号天虹金华庭第一幢1单元10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攀祥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攀祥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攀祥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攀祥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7.3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18.69元,合计3666.08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攀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郭佩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