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71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博,男,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
被告: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22号天虹金华庭第一幢1单元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ATY873。
法定代表人:陈佳,男,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凤,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泽吉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万丈湖办事处新港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1A7D6U。
法定代表人:吴志魁。
原告***与被告***、湖北晨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泽吉龙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天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