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至和空间办公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坚朗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武汉至和空间办公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3民初11119-1号
原告:武汉市坚朗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苑3号楼1楼8层54号C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至和空间办公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二路3号1楼。
法定代表人:涂凤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坚朗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至和空间办公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鄂0103民初1111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武汉至和空间办公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93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现因该案已审理完毕,原告武汉市坚朗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汉至和空间办公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930元财产的冻结或者查封。
审判员曹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