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8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以西(团城山伍家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海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定金50000元。
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7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等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冶市,且该房屋已抵押给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另案处置中。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2021年7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兴洋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281执8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皮雨生
审判员  杨裕春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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