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民初1514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系***之子,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霞,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诉),提起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为签署和受领有关文件,出席执行听证会,转委托,申请撤销、中止和终结执行,代收取、保管执行财物和文件,代为支付诉讼或诉讼相关费用及代收和保管法院退还的该类费用。
原告:肖梓涵,男,201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田店镇肖黄村东肖湾7。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12014********。
法定代理人:肖强,系肖梓涵之父,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田店镇肖黄村东肖湾**。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91********。
原告:陈子轩,男,201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田店镇肖黄村东肖湾**。公民身份号码:4209812011********。
法定代理人:陈洋,系陈子轩之父,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田店镇肖黄村东肖湾**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住应城市田店镇肖黄村东肖湾**民身份号码:4222021991********。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周成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住应城市城中办事处汪家台三路****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叶宇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研发楼办公室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5973518X1。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叶宇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880916243X。
负责人:金红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案在审理原告***、肖梓涵、陈子轩诉被告周成军、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肖梓涵、陈子轩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梓涵、陈子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梓涵、陈子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肖梓涵、陈子轩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黄良鹏
人民陪审员 彭琼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