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广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906号
原告: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站西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彦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南侧天景城市广场B座9楼。
法定代表人:张爱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已减半收取,由甘肃方圆致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