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5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1824。
法定代表人:刘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则彭,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秦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枣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70400728629020G。
法定代表人:宋光全,职务不详。
关于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枣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26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枣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01574.46元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枣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01574.4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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