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财保165号
申请人:山东麦格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76185363J,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北路1号新东方花园6号楼3-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玉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淑梅,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羿湘,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枣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8629020G,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经济开发区青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宋光全,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麦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枣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枣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账户(账号:3700××××0723)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以228699.21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麦格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枣建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账户(账号:3700××××0723),保全金额以228699.21元为限(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1664元,由申请人山东麦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山东麦格建材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崔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林
书 记 员 于 清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