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财保49号
申请人: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43384024,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县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697337913L,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安阳首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薛克许。
申请人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县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426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小型轿车、担保人金慧霞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姜堰区光明花园朝东28号、29号店房共同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县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426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小型轿车。
三、查封担保人金慧霞所有的坐落于姜堰区光明花园朝东28号、29号店房(姜房权证姜堰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3991.32元,由申请人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小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