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7936号
原告:泰州市姜堰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84469048108A,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前进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单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婷婷,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敏,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喜,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4739437059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东方不夜城9幢附6室。
负责人:张韦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坚,江苏天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小波,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4338402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84132865XU,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
法负责人:黄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姜堰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被告李明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林小波、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姜堰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姜堰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士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钱 昀
书 记 员 徐 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