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193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尉氏县万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4民初7193号之一
原告: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43384024,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尉氏县万发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48995-6,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邢庄乡史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尉氏县万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6元,依法减半收取2563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