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42号
原告: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43384024,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697337913L,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安阳首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薛克许。
原告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4元,依法减半收取5372元,由原告江苏祥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