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5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高新区智能终端创业园11楼。
法定代表人:冯赞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中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潜龙巷26号252室。
法定代表人:胡松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中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李如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东祥
书 记 员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