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1民初584号
原告:云南星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仁和街西段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汉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良,云南孙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江川分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储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琦苑,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宁,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星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江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星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星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星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星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国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思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