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194号
原告:***,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
被告:枣庄新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北马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处,住所地: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处长。
原告***与被告枣庄新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庄新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处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枣庄新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处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